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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0-06-22 浏览: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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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发文文号]:筑党办发[2005]24号
[发布时间]: 2005-12-16
[主 题 词]:人才工作 “四个一”人才工程 贯彻 通知
[正    文]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6日

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黔党办发〔2005〕1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为加快“四个一”人才工程在我市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一批省内一流并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或技术造诣的高层次人才组成我市的核心专家群体;选拔一批基础理论坚实、实践经验丰富,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成果显著,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组成我市的重点专家群体;选拔一批理论基础较好、知识面较宽、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组成我市的骨干人才群体;选拔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骨干、农村实用人才和在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组成我市的基础人才群体。

第三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在盘活现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和任务,通过强化培养、项目引导、创新机制、优化环境,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梯次人才队伍,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力争全市选拔核心专家10名左右,重点专家60名左右,骨干人才500名左右,基础人才2500名左右。

第五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社会认可与业内认可相结合和实践成才的原则,重点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入选“四个一”人才工程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热爱贵阳、乐于奉献,努力为富民兴筑做贡献。对在全省、全市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要科研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拔。

第七条 我市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群体的选拔、管理参照《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黔党办发〔2005〕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入选我市骨干人才群体的基本条件: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一项或市级二等奖两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其他专业奖项的人员。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农业科技推广中成绩显著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受到省、市级表彰,省(部)级丰收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星火计划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实施后,经省、市有关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在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工程和工艺设计方面,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一项,市级二等奖两项的人员。

2、在教育第一线,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二等奖以上一项或市级表彰二等奖以上两项的人员。

3、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群体性、突发性疾病的防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一项或省级三等奖两项、市级一等奖一项、市级二等奖两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其他专业奖项的人员。

4、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人员,在该领域属社会认可或业内认可的权威或带头人。

5、在文化艺术领域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德艺双馨,入选全国“五个一工程”、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国家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奖以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人员;获市金筑文艺奖一等奖两项的人员。

6、在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作品参加中国文联、文化部主办的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其作品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3幅以上,在我市相关领域得到公认的权威或领先人员。

7、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战线业绩显著,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并在我市相关领域得到公认的权威或领先人员。

8、直接培养的运动员打破全国、全省纪录或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以上成绩,对我市体育事业和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高级教练和运动员。

以上奖项以评选当年之前5年内(含当年)获得的为准;属集体奖项的,排名在前两位的个人有资格参与评选。

第九条 入选市基础人才群体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入选基础人才群体的条件参照《贵阳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骨干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03〕10号)中关于中青年科技骨干的入选条件执行。市中青年科技骨干和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直接纳入基础人才群体。

(二)农村实用人才入选基础人才群体的条件:

1、具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的农村基层干部及其后备人选。

2、按照《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评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直接纳入基础人才群体。

3、觉悟高、懂技术、勤实践、善经营、获得“绿色证书”,能从事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新型农民。

4、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技术人才。

5、具有规模化生产能力的农(牧)场主和农民企业家。

(三)高技能人才入选条件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区(市、县)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由各区(市、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自行评选后,纳入市基础人才群体,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骨干人才群体选拔程序按照《贵阳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骨干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0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贵阳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骨干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03〕10号)进行;农村实用人才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农办、市人事局等单位按照《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高技能人才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文化系统的“四个一批”人才的选拔,由市委宣传部按照《贵阳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有利于提高“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针对不同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按需施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四个一”人才到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深造。有条件的,可选派到国(境)外进行相关学术考察或中长期培训。

第十三条 入选“四个一”人才工程管理的人才,要在参政议政、政策咨询、教育培训、项目资助、科技推广等方面努力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入选者,要依托市专家咨询团,积极参与省市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主动承担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重要科研和工程项目。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骨干人才群体和基础人才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入选者面向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鼓励他们领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同时,为他们提供一流的服务和宽松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十四条 逐步加大对“四个一”人才工程的资金投入。市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经费要向“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特别是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入选者倾斜,重点资助他们开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我市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的研究,资助他们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或科研活动,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

第五章 管理及待遇

第十五条 “四个一”人才工程中的核心专家群体、重点专家群体和骨干人才群体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协助管理。基础人才群体按“谁选拔、谁管理”的原则,由选拔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五年,期中进行一次考核,期满后重新评定;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或退休不再从事本学科专业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纳入“四个一”人才工程管理的入选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建立“四个一”人才工程信息报告制度。对核心专家、重点专家、骨干人才和基础人才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跨系统、跨市(州、地)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市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四个一”人才工程目标管理制度。市“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每年度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目标完成责任书,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把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和骨干人才五年内的政治理论学习、科技(业务)研究项目和工作计划列入目标管理,进行年度目标分解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检查,考核检查情况报市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建立“四个一”人才工程联系制度。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条 建立“四个一”人才津贴制度。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并处于管理期内的“四个一”人才发放生活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群体的生活津贴按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填报高层次人才专家津贴的通知》(黔组通〔2005〕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骨干人才群体中取得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500元;
引进人才已按相关文件享受相应生活津贴者,不再享受上述津贴。“四个一”人才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按标准发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为专家配备科研助手制度。核心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至2名科研助手;重点专家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配备1名科研助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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